第五百一十二章 相互辩驳(3/4)
公诉人说,本案是两罪,而不是一罪,被告人明知自己醉酒驾驶而仍然上路行驶,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法益,其只要上路驾车行驶即可构成,而被告人不但在撞人之前上路行驶,在撞人之后仍然在路上狂奔,因此其构成危险驾驶罪无疑,而其杀人行为与危险驾驶行为既不是牵连行为,也不是竞合行为,更不存在吸收关系,而应当是说其因为危险驾驶而导致与他人产生纠纷,既而导致他产生杀人故意,涉嫌故意杀人罪,这两种行为应当分别评价,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,其用车撞人行为,是其杀人的一种手段,而不是危险驾驶,请辩护人注意,危险驾驶与驾驶行为并不是同一个意思,危险驾驶是一种犯罪的拟制概念,属于一种犯罪的罪名,有的人酒后驾驶也会把车开的很好,但是即使开的很好,不会危险到公共安全,也属于犯罪行为,这就是一种犯罪拟制,而驾驶行为是一种中性的词语,被告人是通过驾驶行为将被害人撞死的,而并不能说被告人是把危险驾驶行为当成了杀人的手段。<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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